
【法】 recoverer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法】 procur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財産收回取得者"對應英文術語"reversioner",指在特定條件滿足時依法收回或取得財産所有權的權利人。其法律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Reversioner指在他人享有的財産權益(如租賃權、終身産權)終止後,依法收回該財産剩餘權益的主體。該概念源于普通法中的未來産權(reversion)制度,即當先行設定的財産權益(如租約、終身保有)屆滿或失效時,財産所有權自動回歸原始權利人或其指定繼承人。例如:
房東将房屋出租20年,租約到期後房東作為"reversioner"收回房屋所有權。(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約定收回權
基于合同條款産生(如租賃合同中的收回條款),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行使收回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1條賦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權及財産收回權。
法定收回權
在無遺囑繼承或信托終止等場景中,財産依法回歸特定權利人:
(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術語 | 法律性質 | 與財産收回取得者的關聯 |
---|---|---|
Remainderman | 未來財産權享有人(非收回權) | 二者均屬未來權益,但remainderman取得的是新權益而非收回既有權益 |
Escheator | 曆史上處理無主財産的官員 | 現代法中的"財産收回"部分繼承其職能 |
權威文獻佐證: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reversioner"定義為:"有權在未來特定事件發生時(如租約終止)重新獲得財産占有權的人"。該定義揭示其核心特征為未來性與條件依賴性。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網頁,以上内容基于法律典籍及成文法條文歸納,實際寫作建議補充具體判例或司法解釋鍊接以增強權威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背景,“財産收回取得者”指在法院執行程式或法律文書被撤銷後,需返還已取得財産的主體。以下從法律定義、適用範圍及争議點進行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執行回轉條款(),當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因錯誤被撤銷時,法院有權要求“取得財産的人”返還財産。這裡的“財産收回取得者”即指通過執行程式合法取得財産,但因原法律文書錯誤需承擔返還義務的主體。
“收回”在一般語境中指取回財物或撤銷命令(如“收回成命”)(、),但法律中的“財産收回取得者”特指執行回轉程式中的特定主體,強調法定返還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執行回轉的具體案例或司法解釋,可參考《民訴法》原文或司法實踐分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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