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sses occurring basis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happen; generate; occur; take place; engender; exist; go forward; go on
originate
【醫】 genesis; occurrence
according to; basis; foundation; gist; go on; thereunder
【法】 gist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損失發生的依據"指用于确定損失是否成立、責任歸屬及賠償範圍的法定或合同基礎。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損失發生"(Occurrence of Loss)
指因意外事件、違約或侵權行為導緻的財産減損或利益喪失,需滿足"可量化性"(如《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的實際損失計算)和"因果關系"(損失與行為/事件的直接關聯性)。
"依據"(Basis/Grounds)
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為法定依據(如《保險法》第22條要求的索賠證明)和約定依據(如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二者共同構成責任認定的支撐要件。
中文要件 | 英文法律表述 | 典型應用場景 |
---|---|---|
因果關系證明 | Proximate Cause | 侵權訴訟中的責任界定(如産品缺陷緻損) |
損失計量證據 | Proof of Quantum | 保險理賠中的定損報告 |
免責事由認定 | Establishment of Force Majeure | 合同糾紛中的履約豁免 |
保險理賠
依據保單條款(如"一切險"的承保範圍)和《保險法》第23條,投保人需提供損失鑒定報告(Loss Assessment Report)證明損失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程度(來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産保險理賠指引》)。
合同違約索賠
依據《民法典》第584條,守約方需證明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鍊(Causal Chain),例如供應商延遲交貨導緻生産線停工的損失計算(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3號)。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4條(財産損失計算标準)
- 中國銀保監會《保險事故損失核定指引》(2023版)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Basis of Loss"的釋義(法律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五)》第8條
關于“損失發生的依據”,其法律層面的核心依據主要來源于《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條款,具體可分為以下三方面:
物權保護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和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當物權(不動産或動産)因他人行為毀損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修理、重作、更換、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這為因物權侵害導緻的損失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損失發生的核心依據需滿足兩點:
賠償範圍與方式
其他補充
在特殊情形下(如緊急避險),損失責任可能由引發險情的主體承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此外,行政法領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特定場景的損失賠償規則有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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