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leged evidence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narrate; relate; stat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所供述的證據"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司法程式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主動陳述或承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其核心在于"供述"的自願性和陳述性特征。以下是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完整含義:指通過當事人陳述形成的、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英文翻譯為"confessed evidence" 或"evidence from testimony",具體需結合語境:
法律效力:
"Testimonial Evidence" 條目:指證人通過宣誓提供的證言,區别于實物證據(demonstrative evidence)。
法律出版社線上版(需訂閱訪問)
第55條:證據裁判原則與供述補強規則。
"Confession" 定義: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的正式陳述(a voluntary statement by a defendant)。
提示:實務中需區分"供述"(confession)與"證言"(testimony)。前者側重被告人自認,後者涵蓋所有證人陳述。
“所供述的證據”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屬于法定證據類型之一。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陳述的與案件相關的證詞,包括對犯罪事實的承認或辯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其被明确列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法律地位
作為直接證據,供述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如犯罪動機、過程),同時也是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
證據類型
作用與局限
供述能直接反映案件細節,但存在虛假風險,需通過物證、證人證言等佐證其真實性。
司法機關需重點核查供述的自願性(是否受脅迫)、一緻性(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及邏輯性(是否符合常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供述需與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等共同構成完整證據鍊,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供述是刑事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具有直接性和主觀性雙重特征,需嚴格審查并與其他證據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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