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語境中,"損害名譽"指通過虛假陳述或不當行為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其英文對應表述包含"defamation"(诽謗)、"libel"(書面诽謗)和"slander"(口頭诽謗)三個核心術語,具體使用需根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構成名譽權侵權的要件包括:存在貶損性言論、該言論已向第三方傳播、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以及實際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美國法律體系中的類似規定可見于《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58條,要求诽謗性陳述需具備實質性虛假和直接損害的特征。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漢語"損害名譽"在普通法體系中對應"defamation"這一上位概念,而具體區分libel(永久形式诽謗)和slander(短暫形式诽謗)時,需結合侵權行為載體進行判斷。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相關文件顯示,數字時代的網絡诽謗案件數量近五年增長37%,凸顯該法律概念在當代社會的重要性。
注:引用來源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文本、美國法律研究院《侵權法重述》、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2024年度報告。因平台限制不展示具體鍊接,相關法律條文可通過政府法律數據庫查詢驗證。
損害名譽是指通過捏造事實、傳播虛假信息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方式,導緻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屬于對名譽權的侵害。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法律依據:
核心定義
損害名譽是對他人品德、聲望、信用等社會評價的貶損,常見形式包括侮辱、诽謗、傳播虛假信息或擅自公開隱私()。
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若情節嚴重(如诽謗信息被大量傳播或導緻受害人自殺),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诽謗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若需進一步了解維權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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