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的英文解釋翻譯、溯及既往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 post facto; retrospective
分詞翻譯:
及的英語翻譯:
in time for; reach
既的英語翻譯:
already; as; as well as; since
往的英語翻譯:
go; past; previous; towards; wend
專業解析
"溯及既往"(sù jí jì wǎng)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或行為也具有約束力或適用效力。其核心含義是法律效力在時間上向前追溯。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其詳細釋義如下:
-
核心含義與英文對應詞:
- 溯及既往: 指法律效力向前追溯,適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完成的行為或事件。
- 英文對應詞:Retroactive /Retrospective /Retroactivity。在法律語境中,最常用的是Retroactive 和Retroactivity。
- Retroactive law: 溯及既往的法律。
- To apply retroactively: 溯及既往地適用。
- 相關重要概念:Ex post facto law: 這是一個源自拉丁語的法律術語,特指刑事法律溯及既往地適用于行為發生時并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或将行為發生後的法律規定的更重刑罰適用于之前的行為。這在許多法律體系(包括中國和美國憲法)中是明确禁止的。
-
法律原則(法不溯及既往):
- 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 (Non-retroactivity of law / The prohibition of ex post facto laws)。這意味着一部新法律通常隻對其生效後發生的行為或事件有效,而不能約束其生效前的行為。
- 例外情況: 該原則并非絕對。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可以規定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
- 對當事人更有利時: 最典型的例外是在刑事法律領域。如果新法律的規定比舊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如不認為是犯罪、處罰較輕),則可以溯及既往地適用新法。這體現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就體現了這一原則。
-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 如果新法律本身明确規定其具有溯及力,且這種規定不違反法治基本原則(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時需非常謹慎)。
- 程式法規定: 某些程式性法律的修改有時可以溯及既往,因為程式法通常被視為服務于實體公正。
-
應用場景與重要性:
- 保障預期與信賴利益: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核心價值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理預期和信賴利益。人們依據現行法律行事時,可以合理預期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新法不應事後改變規則,使人們因過去合法的行為受到懲罰或承擔不利後果。
- 維護法律穩定性與公正性: 該原則有助于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防止立法權的濫用,确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
- 區分立法與司法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條文含義的解釋(司法解釋),如果是對法律原意的闡明,通常可以適用于正在審理的案件,即使案件行為發生在解釋出台前。這通常不被視為“溯及既往”,而是對既有法律的理解和適用。
權威性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該法是中國規範立法活動的基本法律。雖然其具體條文(如第九十三條)主要規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生效時間(通常不溯及既往),并隱含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精神,是理解中國法律溯及力問題的根本依據。具體條款可參考中國人大網發布的官方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這是中國刑法中關于溯及力問題的直接、明确規定,确立了“從舊兼從輕”原則,是理解刑法領域溯及既往問題的關鍵法條。具體條款可參考中國人大網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布的刑法文本。
- 美國憲法 Article I, Section 9 & 10: 明确禁止國會和各州通過 ex post facto law(溯及既往的法律),是英美法系禁止刑事法律溯及既往的經典法律淵源。可在美國政府官方網站如
congress.gov
或 archives.gov
查詢憲法原文。
- 法律學術著作與詞典: 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retroactive", "retroactivity", "ex post facto" 等詞條的解釋具有高度權威性。大型線上法律數據庫如 Westlaw, LexisNexis 或專業法律出版社(如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教材、專著中關于法律效力、刑法溯及力等章節的論述也是重要的專業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溯及既往”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新頒布的法律是否適用于其生效前的行為或事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溯及既往(拼音:sù jí jì wǎng)指新法對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确定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其核心原則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約束昨天的行為”,體現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原則
-
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采用):
- 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按舊法處理過往行為
- 例外情況:若新法不認定為犯罪或處罰更輕時,則適用新法
-
國際差異:
不同國家采用不同溯及原則,如美國憲法明确禁止刑事法律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後法”原則)。
三、刑法中的具體應用
根據《刑法》第十二條:
- 舊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舊法
- 舊法認為是犯罪但新法不認定,或新法處罰更輕時,適用新法
- 已生效的舊法判決不受新法影響
四、意義與限制
該原則保護了公民對法律穩定性的合理預期,防止國家用新法追溯處罰過去合法行為。但民事領域可能存在例外,如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的溯及適用。
注:如需查看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來源:、4)。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哀訴袋皮疊代法優化防護玻璃非會員銀行覆亡跟蹤靈敏度桧萜海港檢疫換新基金交叉偏利計算式電子穿孔機開設大使館抗焊化合物可執行指令榴彈流動噪聲龍騎兵模拟布局方法腦節律障礙能活的平均彙率全局映射形式三位收益流轉數值矩陣乘法四肢麻痹縮合産物晚間溫度未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