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suit; litigation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訟事"一詞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及法律語境解析如下:
訟事(sòng shì)
指涉及法律糾紛、需要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的案件或事務,即廣義的訴訟案件。
英文對應詞:
例證:
他因財産糾紛卷入訟事。
He was involved in alegal case over property disputes.
程式性内涵
強調案件處于司法審理流程中,包括起訴、答辯、舉證、判決等環節,對應英文"litigation proceedings"(《元照英美法詞典》)。
例如:訟事纏身(embroiled in litigation)。
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訟事"側重具體案件(case),"訴訟"側重程式行為(lawsuit/litigation)。
二者常可互換,但"訟案"更書面化(《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中華法學大辭典》
定義"訟事"為:"因權利義務争議而訴諸司法機關裁決的事件",英文譯作"justiciable dispute"(可司法解決的争議)。
來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牛津英漢漢英法律詞典》
将"訟事"對應為"contentious matter"(争議事項),強調其對抗性本質。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2006年。
民間借貸訟事(private loan litigation)、婚姻訟事(matrimonial case)、商事訟事(commercial dispute)。
避免直譯為"lawsuit thing"等非專業表達,需根據語境選擇前述術語(參考《法律翻譯實踐指南》)。
(注:因部分典籍無公開電子版鍊接,暫提供書目信息。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官網或學術數據庫查詢原文。)
“訟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明代文獻:
海瑞在《贈定安博莫君署澄邑事膺保薦序》中提到:“夫澄,訟事獨多於他方,無實之詞最小民之情所難平者。”
此處強調訴訟案件數量多且存在不實指控的問題。
清代文獻:
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設便民房》記載:“便民房者,乃為訟事之人而設也。”
說明古代官府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專門場所。
“訟事”作為法律術語,貫穿古今,既指具體的訴訟案件,也涵蓋訴訟過程中的事務。其曆史用例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司法活動的關注與規範需求。
氨硫脲編輯數據序列成長曲線法膽管造内口術彈性蛋白到頭來電動紋車定标點發育激素複方鋅丁香酚水泥劑高溫下作業使用故障辭典海膽黃素合同包工制環島鐵路網計劃降落的克尼格氏征塊标志冷卻用料連續固定閱讀機盲腸狹窄去脂燃料轉注三生有幸設計應力拭子舒耳茨氏綜合征酸性浴特許生産脫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