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si-public
private; privately owned
but; only; still; yet
【經】 but
belong to; category; dependents; genus; subordinate to
【醫】 genera; genus; group; herd
commonality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醫】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經】 guilder
"私有但屬公共性質的"是一個複合型法律概念,其核心内涵指代私人所有權與公共功能并存的社會資産。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标注為"private in ownership but public in nature",特指那些法律上屬于個人或法人所有,但實際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物理空間或設施。
這一概念的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此類財産在行使所有權時需遵循"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所有權人需保障公衆合理使用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明确,判定标準包含設施服務對象的社會廣泛性、使用需求的持續性、替代設施的稀缺性三個要件。
國際比較法層面,該概念與英美法系的"public trust doctrine"存在法理關聯。美國最高法院在Marsh v. Alabama案(1946)确立的"公司城鎮理論"認定,私有土地若構成社區生活中心,則需承擔部分公共義務。這種法律原則的跨國移植,在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中得到體現。
“私有但屬公共性質”這一表述,通常指某物的所有權歸屬于私人或特定群體,但其使用、功能或管理需服務于公衆利益或承擔公共責任。以下是具體分析:
私有的定義
根據和,“私有”指個人或特定群體獨占的財産或權益,如私人土地、企業等,強調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非公共性。
公共性質的體現
盡管所有權私有,但其存在或運作涉及公共利益,例如:
此類情況常伴隨權責矛盾,例如:
這一概念體現了現代社會公私領域的交叉性,需通過法律、契約或社會規範調和所有權與公共需求。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場景分析權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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