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natural child
【法】 natural children; unlawful children
claim
【法】 acknowledgement
私生子女的認領: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漢英對照
“私生子女”在中文法律語境中又稱“非婚生子女”,指父母在無合法婚姻關系期間所生的子女。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llegitimate child”(傳統用法)或更中性的“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認領”指生父或生母通過法律程式确認親子關系的行為,英文表述為“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或“legitimation”(特指生父事後承認并賦予婚生子女地位)。
二、法律程式與核心要件
自願認領
生父主動承認親子關系,需通過公證或戶籍登記等法定形式确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英文稱“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需籤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Acknowledgment of Paternity”)。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強制認領
當生父拒絕承認時,生母或子女可向法院提起确認親子關系之訴,需提供血緣證據(如DNA鑒定)。英文稱“compulsory recognition” 或“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三、法律效力與社會意義
認領行為确立親子關系後,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被撫養權等(《民法典》第1071條)。英文法律文獻強調“equal rights of inheritance and support”(平等繼承與受撫養權)。
來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非歧視原則)
四、中外法律實踐差異
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Cornell LII)《Family Law》
五、學術定義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認領”定義為:“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承認行為,可産生法定父子女關系”(Acknowledgment by the father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establishing legal paternity)。
權威引用來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https://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90/09/19900902%2003-14%20AM/Ch_IV_11p.pdf
私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法定程式确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使其獲得法律認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認領分為自願認領和強制認領兩種形式,具體如下:
指生父母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常見方式包括:
當生父母拒絕承認親子關系時,可通過司法途徑确認:
通過認領程式,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歧視。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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