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natural child
【法】 natural children; unlawful children
claim
【法】 acknowledgement
私生子女的认领: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一、术语定义与汉英对照
“私生子女”在中文法律语境中又称“非婚生子女”,指父母在无合法婚姻关系期间所生的子女。其对应的英文术语为“illegitimate child”(传统用法)或更中性的“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认领”指生父或生母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亲子关系的行为,英文表述为“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或“legitimation”(特指生父事后承认并赋予婚生子女地位)。
二、法律程序与核心要件
自愿认领
生父主动承认亲子关系,需通过公证或户籍登记等法定形式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英文称“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需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Acknowledgment of Paternity”)。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强制认领
当生父拒绝承认时,生母或子女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需提供血缘证据(如DNA鉴定)。英文称“compulsory recognition” 或“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法律效力与社会意义
认领行为确立亲子关系后,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被抚养权等(《民法典》第1071条)。英文法律文献强调“equal rights of inheritance and support”(平等继承与受抚养权)。
来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非歧视原则)
四、中外法律实践差异
来源: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Cornell LII)《Family Law》
五、学术定义参考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认领”定义为:“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行为,可产生法定父子女关系”(Acknowledgment by the father of an illegitimate child, establishing legal paternity)。
权威引用来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https://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90/09/19900902%2003-14%20AM/Ch_IV_11p.pdf
私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使其获得法律认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指生父母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常见方式包括:
当生父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通过认领程序,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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