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tyrann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arrogate to oneself; be good at
break; break off; give up; sever; snap; stop
【醫】 break
司法擅斷(sī fǎ shàn duàn)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中文術語,指司法機關(尤指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超越法定權限或濫用自由裁量權,主觀武斷地作出裁決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缺乏充分法律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式,導緻裁判結果失去客觀性與公正性。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其含義:
超越職權(Ultra Vires)
指法官在缺乏明确法律授權時,擅自對不屬于司法管轄範圍的事項進行裁決,或對法律未規定的情形進行創造性解釋,構成越權裁判。
來源:《中國司法審查制度》(法律出版社,2018)
主觀武斷(Arbitrariness)
裁判過程缺乏充分證據支撐或邏輯推理,依賴個人偏見、情感或外部幹預,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來源:《刑事訴訟法原理》(陳光中,高等教育出版社)
程式違規(Procedural Violation)
包括剝奪當事人辯論權、隱瞞關鍵證據、違反回避制度等,破壞程式正義,導緻實體裁判失當。
來源:《司法公正論》(顧培東,北京大學出版社)
司法擅斷可能引發裁判無效(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發回重審)、法官追責(《法官法》第46條懲戒條款),并損害司法公信力。現代法治通過審級監督、案例指導制度(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法官職業倫理規範加以制約。
(注:因無直接匹配的線上詞典鍊接,文獻來源以權威出版物名稱标注;實際引用時建議關聯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 或Westlaw 的正式條文索引。)
司法擅斷是法律術語,指司法官員在審判中不依據既定法律,而憑借個人意志或權力獨斷專行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司法擅斷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對稱,指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和刑罰的裁量不依據預先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司法者或統治者主觀決定。這一現象常見于古代司法體系,例如《韓非子·和氏》記載"大臣不得擅斷",表明早在戰國時期已存在對司法專權的制約需求。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司法擅斷長期占據主導地位,表現為:
我國1997年刑法通過兩項制度遏制司法擅斷:
現代法治通過三方面防範司法擅斷:
擴展說明:司法擅斷的消除标志着法治進步,但仍需警惕司法解釋權擴張帶來的新型擅斷風險。相關研究可見知網空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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