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tyrann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arrogate to oneself; be good at
break; break off; give up; sever; snap; stop
【医】 break
司法擅断(sī fǎ shàn duàn)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中文术语,指司法机关(尤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观武断地作出裁决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结果失去客观性与公正性。以下从汉英对照角度解析其含义:
超越职权(Ultra Vires)
指法官在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时,擅自对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决,或对法律未规定的情形进行创造性解释,构成越权裁判。
来源:《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出版社,2018)
主观武断(Arbitrariness)
裁判过程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或逻辑推理,依赖个人偏见、情感或外部干预,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来源:《刑事诉讼法原理》(陈光中,高等教育出版社)
程序违规(Procedural Violation)
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隐瞒关键证据、违反回避制度等,破坏程序正义,导致实体裁判失当。
来源:《司法公正论》(顾培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司法擅断可能引发裁判无效(如《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发回重审)、法官追责(《法官法》第46条惩戒条款),并损害司法公信力。现代法治通过审级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加以制约。
(注:因无直接匹配的在线词典链接,文献来源以权威出版物名称标注;实际引用时建议关联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 或Westlaw 的正式条文索引。)
司法擅断是法律术语,指司法官员在审判中不依据既定法律,而凭借个人意志或权力独断专行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司法擅断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对称,指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裁量不依据预先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司法者或统治者主观决定。这一现象常见于古代司法体系,例如《韩非子·和氏》记载"大臣不得擅断",表明早在战国时期已存在对司法专权的制约需求。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司法擅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表现为:
我国1997年刑法通过两项制度遏制司法擅断:
现代法治通过三方面防范司法擅断:
扩展说明:司法擅断的消除标志着法治进步,但仍需警惕司法解释权扩张带来的新型擅断风险。相关研究可见知网空间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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