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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陪審團英文解釋翻譯、屬陪審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rve on the jury

分詞翻譯:

屬的英語翻譯:

belong to; category; dependents; genus; subordinate to
【醫】 genera; genus; group; herd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專業解析

"屬陪審團"是法律術語"jury"的漢譯,指在普通法體系中由公民組成的審判組織,其核心含義與運作機制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字義解析

    • "屬":指案件管轄權歸屬于陪審團審理的範疇(如"屬陪審團審理的案件")。
    • "陪審團":音意結合譯自英文"jury",指隨機選出的公民團體,通過庭審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裁決。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jury"定義為"由依法定程式選出的公民組成,在法庭上聽取證據并作出事實認定的團體"

  2. 法律功能

    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如刑事案件的罪名成立與否),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如量刑)。這一"事實與法律分離"機制源于英國普通法傳統,現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


二、制度運作與類型區分

  1. 陪審團分類

    • 大陪審團(Grand Jury):審查檢察官證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美國聯邦重罪案件)。
    • 小陪審團(Petit Jury):參與庭審并作出有罪/無罪的終局裁決,通常由6-12人組成。

      美國司法部定義大陪審團為"審查證據并決定是否起訴的獨立機構"

  2. 裁決規則

    • 刑事案件一般需全體一緻通過(如美國聯邦法院),民事案件可采多數決(依各州法律)。
    • "懸案陪審團"(Hung Jury)指無法達成一緻裁決,将導緻案件重審。

三、法律淵源與適用限制

  1. 憲法依據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的陪審團審判權,第七修正案擴展至部分民事案件。英國《1974年陪審團法》(Juries Act 1974)規範陪審員資格與遴選程式 。

  2. 適用例外

    輕微犯罪(如罰金刑)、部分衡平法案件(如禁令救濟)及當事人協議放棄時,可不采用陪審團審判。


權威參考來源

薛波.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定義标準)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Grand Jury Resource Guide. 可訪問: https://www.justice.gov/usao/resources/grand-jury-resource-guide

UK Government. Juries Act 1974. 可訪問: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4/23

(注:以上鍊接為官方權威來源,内容持續有效)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團制度是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由普通公民參與案件審理。以下是關于陪審團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基本職能

陪審團是由特定人數的普通公民組成的臨時審判團體,主要職責是參與案件事實認定。在英美法系中,陪審團負責裁定嫌疑人是否起訴(大陪審團)或是否有罪(小陪審團),而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例如,小陪審團通常由6-12人組成,一案一設,專司審判。

二、曆史起源與發展

現代陪審團制度起源于英國:

三、類型與組成

  1. 大陪審團:曆史上由23人組成,決定是否起訴,現已基本廢除。
  2. 小陪審團:通常由12人組成(如英國、中國香港),負責審判階段的事實認定。

四、運作特點

五、國際差異

六、意義與争議

陪審團制度體現了司法民主化,但也存在效率低、陪審員專業性不足等問題。例如,電影《控方證人》展示了陪審團通過常識判斷事實的典型場景。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陪審團人數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權威網頁(如、2、3、9)。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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