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quisitiones praetorium
【法】 jus honorarium; jus praetorium
【法】 adquisitiones
裁判官法(Jus Honorarium)的取得方法是古羅馬法律體系中由裁判官(Praetor)通過司法實踐形成補充性法律規則的核心機制。其核心路徑包含以下三個層級:
告示發布權(Edictum) 裁判官上任時頒布的年度司法綱領,包含程式規則和實體法原則。例如針對市民法(Jus Civile)缺陷創設的"善意訴訟"(Bona Fides)制度。該權力源于《艾布蒂亞法》(Lex Aebutia)對司法改革的授權。
個案拟制(Fictio Juris) 通過程式訴訟(Formula)中的法律拟制技術擴展權利保護。典型如"遺産占有令狀"(Bonorum Possessio),将非市民法繼承人拟制為合法權利人。這種司法技術記載于《學說彙纂》D.1.1.7.1。
衡平矯正(Aequitas) 裁判官運用衡平原則對嚴苛的市民法進行修正。如創設"脅迫之訴"(Actio Metus)彌補原有立法對脅迫行為的規制空白。該原則發展軌迹可見《羅馬法史綱》第三章。
權威來源:
裁判官法的取得方法主要與羅馬法體系中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和職權行使相關,其核心是通過裁判官的告示和判例形成法律規範。以下是具體解釋:
裁判官法的“取得”本質上是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結合,通過裁判官的告示、判例創新及對既有法律的靈活解釋實現。這一機制體現了羅馬法注重實踐和適應性的特點,對後世司法制度影響深遠。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相關羅馬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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