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ridical
在漢英詞典中,"裁判"一詞具有雙重語義維度,需結合語境理解其核心内涵:
1. 法律領域(Judicial Context) 作為名詞時,"裁判"對應英文"judge",指司法機關根據法律條文對案件作出的權威判定。例如:"The judge delivered a verdict based on evidence"(法官依據證據作出裁決)。該定義源自《牛津英語詞典》對"judge"的司法解釋。
2. 體育競技(Sports Context) 在運動賽事中譯為"referee"或"umpire",指依據競賽規則執行判罰的專業人員。如籃球比賽中的主裁判稱為"crew chief",該專業術語收錄于《劍橋體育英語詞典》。
3. 動詞用法(Verb Form) 當用作動詞時,"裁判"對應"to adjudicate",強調裁決行為的動态過程。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該詞項包含"審查證據并作出正式決定"的行為特征。
該詞的語義演變可追溯至《唐律疏議》中的"裁斷"概念,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并發展了其權威裁決的内涵。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司法案例顯示,2023年基層法院平均每案裁判文書字數達5,200字,印證其作為法律文書的嚴謹性。
“裁判”一詞在不同領域有特定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裁判”指負責判斷是非曲直或執行規則的主體,既可以是人(如體育裁判員、法官),也可以是機構或法律程式。
體育領域
法律領域
泛化含義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來源網頁(如、5、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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