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ten form
書面形式指通過文字、符號或圖形在物理介質(如紙張)或電子載體(如電子文檔)上固定表達意思的方式,與口頭形式相對。其核心特征為:
在英美法系中,書面形式(Written Form)是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規定,金額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 2-201)。
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3條明确,"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等可呈現有形記錄的方式。
隨着技術發展,電子簽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賦予數據電文(電子郵件、電子合同等)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權威來源參考: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201. Statute of Frau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Article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七條。
“書面形式”指通過文字、符號等有形載體記錄信息的方式,與口頭形式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進一步說明場景以便補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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