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al control
【計】 doubling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雙重管轄"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dual jurisdiction"或"concurrent jurisdiction",指同一法律主體或案件同時受兩個獨立司法體系管轄的特殊法律現象。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該概念區别于"共同管轄",後者強調多個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審理權分配,而雙重管轄特指不同法律體系間的權限交叉。美國最高法院在Banco Nacional de Cuba v. Sabbatino案中确立的"國家行為原則",即為解決雙重管轄沖突的經典判例(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集》)。
雙重管轄是指同一法律事項可能由兩個不同機關或機構同時擁有管轄權的制度設計,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權力制衡或職能互補實現更公正的治理。以下從不同領域舉例說明:
一、行政複議領域
在現行制度中,當公民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時,可選擇向原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這種設計既保留原機關自我糾錯機會(自我管轄),又允許上級介入監督(層級管轄)。但實踐中可能引發效率問題,故有改革建議提出縮小自我管轄範圍,推動成立獨立複議機構。
二、司法職務犯罪領域
《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雙重管轄尤為典型:
三、制度價值與挑戰
雙重管轄的設立往往蘊含三重考量:
但需注意可能産生的管轄競合問題,實踐中通常通過立案優先原則或協商機制解決,例如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需通過案件移送程式明确管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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