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al control
【计】 doubling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双重管辖"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dual jurisdiction"或"concurrent jurisdiction",指同一法律主体或案件同时受两个独立司法体系管辖的特殊法律现象。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方面:
该概念区别于"共同管辖",后者强调多个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权分配,而双重管辖特指不同法律体系间的权限交叉。美国最高法院在Banco Nacional de Cuba v. Sabbatino案中确立的"国家行为原则",即为解决双重管辖冲突的经典判例(来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
双重管辖是指同一法律事项可能由两个不同机关或机构同时拥有管辖权的制度设计,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权力制衡或职能互补实现更公正的治理。以下从不同领域举例说明:
一、行政复议领域
在现行制度中,当公民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时,可选择向原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种设计既保留原机关自我纠错机会(自我管辖),又允许上级介入监督(层级管辖)。但实践中可能引发效率问题,故有改革建议提出缩小自我管辖范围,推动成立独立复议机构。
二、司法职务犯罪领域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双重管辖尤为典型:
三、制度价值与挑战
双重管辖的设立往往蕴含三重考量:
但需注意可能产生的管辖竞合问题,实践中通常通过立案优先原则或协商机制解决,例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需通过案件移送程序明确管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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