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utendi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財産使用權(Property Right to Use)是指權利主體依法對特定財産進行實際利用,以實現其使用價值的排他性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如下:
核心内涵
指非所有權人(如承租人、用益物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他人財産(如房屋、土地)進行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本質是分離所有權權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3條明确用益物權人可對他人不動産/動産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
英文術語對照:
權利邊界
使用權人不得損害所有權人權益(《民法典》第326條),且通常受期限限制(如居住權最長至權利人生命終結)。英文法律文本中常表述為:
"The usufructuary shall exercise rights without impairing the substance of the property."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不動産領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是最常見類型,依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2條,通過出讓/劃撥方式取得,權利人可開發、經營土地 。
英文合同條款示例:
"The lessee shall have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premises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during the lease term."
動産領域
如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設備的使用權(《民法典》第735條),英文稱 Chattel Leasehold Interest,強調在租賃期内排他性使用動産的權利 。
權利類型 | 財産使用權 | 所有權 |
---|---|---|
英文術語 | Right to Use/Usufruct | Ownership |
權能範圍 | 占有+使用(±收益) |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
權利來源 | 合同/法律規定 | 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
存續期限 | 通常有限定 | 永久性 |
注:法律術語的精确性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語境,例如英美法中的 Easement(地役權)與大陸法系的使用權存在制度差異。
財産使用權是指在不改變財産所有權的前提下,依法對財産進行實際利用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通過發揮財産的使用價值或增值效益,滿足生産或生活需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財産使用權允許民事主體根據財産的特性合理利用財産,例如使用房屋居住、利用土地建造設施等。它強調對財産的“功能性支配”,而非所有權的轉移。
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僅涉及“利用”層面,且不改變財産歸屬關系。例如,房東出租房屋後仍保留所有權,但暫時讓渡使用權給租客。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財産使用權是物權體系中實現資源高效利用的重要制度設計,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行使。
查詢詞法的大學生的動态圖書館二氧化碳發癡負荷數據表告退固态器件寒冷試驗莢膜黃疸杆菌簡稱交換容量交互催化加熱劣化變質集體預防機械性傳播者勒諾貝爾氏試驗臨時貯藏卵泡黃體素細胞颞深前神經清除控制器溶劑熱力學性質散列索引少年蛋白尿神正論熟語所有權人頭暈的未被懇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