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utendi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医】 property
【经】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财产使用权(Property Right to Use)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进行实际利用,以实现其使用价值的排他性权利。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核心含义如下:
核心内涵
指非所有权人(如承租人、用益物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财产(如房屋、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分离所有权权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可对他人不动产/动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
英文术语对照:
权利边界
使用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民法典》第326条),且通常受期限限制(如居住权最长至权利人生命终结)。英文法律文本中常表述为:
"The usufructuary shall exercise rights without impairing the substance of the property."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不动产领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是最常见类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权利人可开发、经营土地 。
英文合同条款示例:
"The lessee shall have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premises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during the lease term."
动产领域
如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设备的使用权(《民法典》第735条),英文称 Chattel Leasehold Interest,强调在租赁期内排他性使用动产的权利 。
权利类型 | 财产使用权 | 所有权 |
---|---|---|
英文术语 | Right to Use/Usufruct | Ownership |
权能范围 | 占有+使用(±收益)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权利来源 | 合同/法律规定 | 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 |
存续期限 | 通常有限定 | 永久性 |
注:法律术语的精确性需结合具体司法管辖区语境,例如英美法中的 Easement(地役权)与大陆法系的使用权存在制度差异。
财产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利用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或增值效益,满足生产或生活需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财产使用权允许民事主体根据财产的特性合理利用财产,例如使用房屋居住、利用土地建造设施等。它强调对财产的“功能性支配”,而非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仅涉及“利用”层面,且不改变财产归属关系。例如,房东出租房屋后仍保留所有权,但暂时让渡使用权给租客。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财产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制度设计,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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