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 mute
"不作答辯"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告方未在規定期限内提交答辯狀或進行口頭答辯的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default of defense"或"failure to plead",常見于民事訴訟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未按期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但法院仍需審查原告主張和證據的合法性。該程式設置既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也防止因被告消極應對導緻司法程式停滞。
在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稱為"default judgment",《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5明确指出,被告未及時答辯将導緻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比較法視角下,中國"不作答辯"制度更強調法院的職權審查義務,不同于英美法系更側重當事人主義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59條特别強調,即便被告不作答辯,法院仍需通過原告舉證、依職權調查等方式确保事實認定準确性。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中國民事訴訟"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原則。
“不作答辯”指在訴訟或學術評審等正式場合中,當事人或答辯人未對指控、問題等進行回應或反駁的行為。根據應用場景不同,其法律或學術後果如下:
程式性失權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辯狀,可能喪失某些程式性權利。例如,管轄權異議需在答辯期内提出,逾期則無法主張。
實體權益影響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明确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特指研究生未參加論文答辯的後果:
“不作”在方言中可表示“情理不容許”(如“此事不作拖延”),但此用法與法律/學術場景無直接關聯。
建議參考來源:法律相關可查看、4、5;學術相關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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