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comit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omity; courtliness
【法】 comity
司法禮讓(Judicial Comity)是國際私法和跨國司法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一國法院基于國際友好與相互尊重的考量,自願承認并適當考慮另一國法律、司法判決或主權行為的效力,而非出于法律義務。其核心在于促進國際司法協作,減少管轄權沖突。
司法禮讓并非強制性規則,而是一種基于互惠與務實合作的司法實踐。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Hilton v. Guyot (1895) 案中将其定義為“一國在其領土内對另一國的立法、行政或司法行為給予的承認與尊重” 。中國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也常援引該原則協調法律沖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法院可自主決定是否給予禮讓,需權衡因素包括:外國判決的公正性、是否存在欺詐、是否違反本國公共政策等(《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
禮讓通常以互惠為基礎,例如中國法院在承認外國破産程式時,要求對方國家曾承認中國同類裁決(《企業破産法》第5條)。
常見于跨境破産(如“主要利益中心”認定)、反壟斷審查(域外證據采納)、判決執行等場景。國際貨币基金組織指出,禮讓原則能降低跨國企業合規成本 。
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WP/Issues/2019/07/11/Cross-Border-Insolvency-Cases-and-Legal-Frameworks-47056
“司法禮讓”是法律領域中的特定概念,主要指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在處理案件時,基于相互尊重、避免沖突的原則,對彼此司法權或法律程式的合理謙讓。具體解釋如下:
司法禮讓強調在跨國或跨地區法律事務中,司法機關主動限制自身管轄權的行使,以體現對他方法律體系的尊重。例如:
司法禮讓源于國際法中的互惠原則(reciprocity)和禮讓原則(comity),其本質是通過合作促進法律協調。例如,在引渡、跨境取證等司法協助中,國家間需基于互信和共同利益進行協作。
普通“禮讓”指日常行為中的謙讓(如交通禮讓行人),而司法禮讓是法律程式中的制度性安排,具有強制力和規範性,旨在維護國際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司法合作的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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