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und by precedent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a leading card; precedent
【法】 precedent
engage oneself to; restrict; bind; hold in; restrain; tie; tutor; wrap
【計】 constraint
【醫】 bridle; restraint
【經】 restraint; restrict
在普通法體系中,“受先例約束”(stare decisis)指司法判決必須遵循先前同類案件确立的法律原則。該概念包含兩個維度:橫向約束(法院需遵守自身先例)與縱向約束(下級法院需遵守上級法院先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_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_案(1992)中強調,遵循先例原則維護了法律的可預測性和司法公正性,但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推翻明顯錯誤的先例。英國上議院通過Practice Statement(1966)确立了類似規則,允許偏離先例以避免法律僵化。
該原則與大陸法系的法典化傳統形成對比。例如《德國民法典》體系下,法官主要依據成文法裁判,判例僅具事實約束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法釋〔2020〕19號)則體現了兩大法系的融合趨勢,通過類案檢索制度實現裁判尺度統一。
權威法律辭典如《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該術語定義為“遵守已決事項,不擾亂已确定的法律要點”,其拉丁語詞源_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_直譯為“堅守既定裁決,勿擾已定之事”。
“受先例約束”是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參照先前同類案件的判決,以保持法律適用的一緻性和穩定性。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核心要素
法律體系中的應用
國際法中的特殊情形
詞源與延伸含義
這一原則通過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法律權威,但也需平衡穩定性與靈活性,避免錯誤先例長期影響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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