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ted stat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mandatary
受委托統治國(Mandatory Power)是國際法中的曆史概念,指在委任統治制度下被國際聯盟授權管理特定領土的主權國家。該制度建立于1920年《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旨在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從戰敗國剝離的海外領地,例如英國對巴勒斯坦、法國對叙利亞的托管。
核心特征包含三重法律基礎:
典型案例可參考1920年日本對南洋群島的托管,其法律文書明确規定禁止軍事化建設,該條款後被載入《聯合國憲章》托管體系。聯合國成立後,該制度由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規定的托管制度接續,直至1994年最後一塊托管地帕勞獨立。
關于“受委托統治國”的詞義解釋,可結合曆史文獻與現代國際法背景綜合理解:
根據《史記》和《戰國策》的記載(),古代語境中的“委國”指将國家統治權暫時委托他人行使。例如:
雖然網頁未直接提及,但現代國際法中的“委任統治”(Mandate)與“托管制度”(Trusteeship)可視為“受委托統治國”的延伸:
當前搜索結果僅提供古代案例,若需深入了解現代制度,建議查閱《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國際托管制度”或國際聯盟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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