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ms of reference
be authorized
【經】 field of investigation
“受權調查範圍”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scope of authorized investigation”,指經法定程式授權後,調查主體可行使職權的具體内容及邊界。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權限來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調查權需經法律明文規定或上級機關正式授權,例如紀檢監察機關在立案後取得的調查資格。英語中類似表述可見于《布萊克法律詞典》對“jurisdictional authority”的定義,強調“法定權力範圍”。
内容限定性
調查範圍必須嚴格匹配授權文件載明的事項,如金融監管機構對特定企業的審計不得延伸至無關業務領域。牛津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超範圍調查可能構成“ultra vires”(越權行為)。
程式合規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調查需遵守取證程式、時限等規範。美國聯邦法院判例“Berger v. United States”同樣強調,授權調查令狀須明确對象與期限。
國際法參照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十條明确,跨境調查需通過司法協助協定确定權限邊界,防止管轄權沖突。世界銀行《廉政合規指南》将此稱為“mandate-bound investigation”。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文及學術文獻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www.npc.gov.cn)或專業法律數據庫核實,國際公約文本詳見聯合國官網公開文件庫。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受權調查範圍”通常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的權限邊界,其核心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程式公正。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主動向相關單位或個人調取證據,相關主體不得拒絕。這一職權獨立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屬于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
適用範圍
法院依職權調查主要針對兩類情形:
與“當事人舉證”的區别
法院調查範圍具有補充性和限制性,一般僅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取證,或涉及重大公益時才會啟動,避免過度幹預當事人處分權。
實踐意義
這一機制保障了司法權在查明事實中的主動性,尤其對弱勢群體或複雜案件(如環境污染糾紛)的公正審理至關重要,但需嚴格遵循法定邊界,防止權力濫用。
白鼬暴露性角膜炎保證價格不下降差别選舉制出港費典當著洞穴端口級管理信息幹屍汞性流涎環境模型結腸麻醉經濟司法浪湧電流藍煤氣膦┹幂等咪唑黴内格耳氏試驗判别符號熱控開關軟骨增殖過多軟金屬管上腹部搏動松土用農耕器具碳環核挑揀體質的同級節點脫氫白堅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