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ms of reference
be authorized
【经】 field of investigation
“受权调查范围”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译为“scope of authorized investigation”,指经法定程序授权后,调查主体可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边界。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权限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调查权需经法律明文规定或上级机关正式授权,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后取得的调查资格。英语中类似表述可见于《布莱克法律词典》对“jurisdictional authority”的定义,强调“法定权力范围”。
内容限定性
调查范围必须严格匹配授权文件载明的事项,如金融监管机构对特定企业的审计不得延伸至无关业务领域。牛津大学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指出,超范围调查可能构成“ultra vires”(越权行为)。
程序合规要求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调查需遵守取证程序、时限等规范。美国联邦法院判例“Berger v. United States”同样强调,授权调查令状须明确对象与期限。
国际法参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跨境调查需通过司法协助协定确定权限边界,防止管辖权冲突。世界银行《廉政合规指南》将此称为“mandate-bound investigation”。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及学术文献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npc.gov.cn)或专业法律数据库核实,国际公约文本详见联合国官网公开文件库。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受权调查范围”通常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权限边界,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程序公正。以下是具体解释:
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主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相关主体不得拒绝。这一职权独立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属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
适用范围
法院依职权调查主要针对两类情形:
与“当事人举证”的区别
法院调查范围具有补充性和限制性,一般仅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或涉及重大公益时才会启动,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处分权。
实践意义
这一机制保障了司法权在查明事实中的主动性,尤其对弱势群体或复杂案件(如环境污染纠纷)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但需严格遵循法定边界,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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