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ult summons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be behind in payment; default; fall behind; be in arrears
【經】 a retro; default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收回拖欠債務的令狀(Writ for Recovery of Arrears of Rent),在法律術語中,特指一種由法院籤發的、旨在強制收回因拖欠租金或債務而占有的不動産的司法令狀。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法律性質
該令狀屬于普通法中的“收回土地令狀”(Writ of Right)範疇,是普通法曆史上用于恢複對土地或房産占有的重要司法救濟手段。它針對的是債務人(如租戶)長期拖欠應付債務(典型如租金)導緻債權人(如房東)權益受損的情形。
核心功能
當債務人持續拖欠債務(尤指租金)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此令狀。法院若認定拖欠事實成立,則籤發令狀授權執法官(如司法常務官)強制收回被債務人占有的相關不動産(如租賃房産),并将其合法占有權歸還給債權人,以此抵償拖欠債務。
適用場景
主要適用于不動産租賃關系中租金嚴重拖欠的救濟,或基于不動産擔保的債務出現長期違約的情形。其目的是通過剝奪債務人對标的物的占有,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為債權人提供實質補償。
權威參考來源:
該令狀體現了普通法通過司法幹預保護財産權及合同債權的傳統機制,是理解英美財産法與債權執行程式的關鍵概念之一。
“收回拖欠債務的令狀”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司法文書,主要用于通過法院快速追讨債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令狀通常指支付令,即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債務的強制命令。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若債務人未在15日内提出異議或履行,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該令狀本質是通過司法簡化程式實現債權的高效回收,適用于證據充分、争議較小的債務糾紛。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申請流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律師(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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