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經】 administrative law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是美國行政法體系中的核心角色,指在聯邦或州政府行政機關内獨立行使準司法職能的專業法律官員。其核心職責是主持行政聽證會、裁決涉及政府規章執行的争議案件,确保行政程式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行政法法官是依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設立的職位,其英文全稱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明确體現了其職能屬性:
(來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
聽證主持
主持涉及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等領域的行政聽證會,聽取證人證言、審查證據,并确保程式符合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United States Courts)
裁決争議
對行政機關與公民/企業間的糾紛作出初步裁決(Initial Decision),例如醫療保險拒賠、環境許可證吊銷等案件,裁決結果可影響政策執行效力。
(來源: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準司法獨立性
雖由行政機關任命,但受 APA 保護其職務獨立性:
(來源:美國行政會議,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來源:美國人事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對比項 | 行政法法官(ALJ) | 普通法院法官 |
---|---|---|
隸屬機構 | 行政機關(如環保署、社保局) | 司法系統(聯邦或州法院) |
案件類型 | 行政規章適用争議 | 民事、刑事、憲法訴訟 |
程式形式 | 非正式聽證,證據規則較靈活 | 嚴格遵循訴訟程式規則 |
上訴機制 | 可向行政機關首長或聯邦法院上訴 | 向上級法院上訴 |
中國行政體系中無完全對應的職位,但行政複議人員 或行政訴訟法官 承擔部分類似職能: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注:以上内容綜合美國法律文獻與中國行政法體系對比,旨在提供跨法域的專業定義參考。
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ALJs)是專門處理行政機關内部争議的司法官員,主要存在于美國行政法體系中,其職責和特點如下:
總結來看,行政法法官是行政機關内兼具法律專業性和獨立性的裁決者,其核心職能是确保行政決策的合法性與程式正義。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差異,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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