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m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醫】 ent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實在法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學理論中的重要概念,指以成文法律規範作為法律效力的唯一來源,主張法律與道德、自然法則分離的學說。其核心觀點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法律實證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實在法主義強調法律體系建立在"主權者命令"或"社會事實"基礎上,如立法機構頒布的成文法、法院判例等可驗證的規範形式。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奠定了該理論的基礎框架。
法律與道德分離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系統論證"分離命題",認為法律效力不依賴道德正當性。例如納粹時期的種族法雖違背道德,但符合立法程式即具備法律效力。此觀點在《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中被列為實在法主義的标志性特征。
承認規則理論
當代實在法主義發展出"次級規則"概念,主張法律體系通過特定識别标準(如憲法條款、立法程式)确立有效性。牛津大學《法律理論指南》指出,這種技術性标準使法律系統具備自我更新的能力。
司法實踐應用
在英美法系中,該學說直接影響"文本主義"裁判方法。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曾援引實在法主義,主張司法解釋應嚴格遵循法律條文,避免摻雜法官個人道德判斷。
該理論與自然法學派形成根本對立,後者主張道德原則是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當前學界普遍采用《法律實證主義:傳統與多樣性》中的定義,将其視為描述性法律理論而非規範性主張。
實在法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哲學中的核心理論之一,主張法律的有效性來源于社會事實而非道德價值。以下是其核心内容與特點:
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實在法主義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僅取決于其是否符合社會認可的制定程式(如立法機關通過、法官判決等),而與其是否符合道德無關。例如,即使某條法律不公正,隻要符合法定程式,仍具有約束力()。
法律作為社會事實
法律的存在是一個客觀事實,可通過觀察社會中的規則制定機構(如議會、法院)和實際執行情況來确認。
奧斯丁的命令理論
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強調法律來源于權威者的強制力()。
哈特的規則理論
赫伯特·哈特(H.L.A. Hart)發展出“初級規則”(行為規範)與“次級規則”(改變、識别規則的程式),認為法律體系是兩者的結合()。
排他性 vs 包容性實證主義
實在法主義通過剝離法律的道德屬性,将法學研究聚焦于規則本身的結構與來源,深刻影響了現代法律體系的構建。但其對道德中立性的堅持,仍面臨倫理層面的挑戰。
按鈕式撥號闆被告口供并意識的鉑接觸等離子态底沖床二尖瓣的飯鍋反凸輪非法獲得的證據剛性轉子鈎吻骨化軟骨膜罕有的宏處理器幻核睑濾泡焦痂性凍瘡甲纖維素經濟仲裁集射屏局部工作區口角成形術雷米邦A粒狀的綠松石确定等值熱分析圖條約的批準托裡切利氏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