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m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医】 ent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实在法主义(Legal Positivism)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指以成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主张法律与道德、自然法则分离的学说。其核心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法律实证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实在法主义强调法律体系建立在"主权者命令"或"社会事实"基础上,如立法机构颁布的成文法、法院判例等可验证的规范形式。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奠定了该理论的基础框架。
法律与道德分离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系统论证"分离命题",认为法律效力不依赖道德正当性。例如纳粹时期的种族法虽违背道德,但符合立法程序即具备法律效力。此观点在《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被列为实在法主义的标志性特征。
承认规则理论
当代实在法主义发展出"次级规则"概念,主张法律体系通过特定识别标准(如宪法条款、立法程序)确立有效性。牛津大学《法律理论指南》指出,这种技术性标准使法律系统具备自我更新的能力。
司法实践应用
在英美法系中,该学说直接影响"文本主义"裁判方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曾援引实在法主义,主张司法解释应严格遵循法律条文,避免掺杂法官个人道德判断。
该理论与自然法学派形成根本对立,后者主张道德原则是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当前学界普遍采用《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与多样性》中的定义,将其视为描述性法律理论而非规范性主张。
实在法主义(Legal Positivism)是法哲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主张法律的有效性来源于社会事实而非道德价值。以下是其核心内容与特点: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实在法主义认为法律的有效性仅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社会认可的制定程序(如立法机关通过、法官判决等),而与其是否符合道德无关。例如,即使某条法律不公正,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仍具有约束力()。
法律作为社会事实
法律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可通过观察社会中的规则制定机构(如议会、法院)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确认。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强调法律来源于权威者的强制力()。
哈特的规则理论
赫伯特·哈特(H.L.A. Hart)发展出“初级规则”(行为规范)与“次级规则”(改变、识别规则的程序),认为法律体系是两者的结合()。
排他性 vs 包容性实证主义
实在法主义通过剥离法律的道德属性,将法学研究聚焦于规则本身的结构与来源,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但其对道德中立性的坚持,仍面临伦理层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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