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atification of treatie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條約的批準(Ratification of Treaty)是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确認其對條約内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行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批準是國家表達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兩種主要方式之一。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内立法授權
中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條約批準權,須經國務院提請審議。美國憲法第二條則規定總統經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後批準條約(U.S. Constitution Art. II)。
國際法效力确認
牛津法律詞典定義批準為"使已籤署的條約産生完全法律效力的正式行為"。該程式将臨時籤署(signature)轉化為永久義務,如《巴黎氣候協定》經55國批準後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雙階生效機制
條約生效包含國内國際雙重程式:國内需完成憲法規定的審批流程(如中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國際層面則需向條約保存方交存批準書。聯合國條約庫數據顯示,平均每個多邊條約需經18個月完成批準流程。
此術語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的英文釋義為:"The formal confirmation by a state of its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following signature where such signature is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該定義強調國家意志的最終确認屬性。
條約的批準是國際法中重要的法律程式,指締約國權力機關對其全權代表籤署的條約予以正式認可,表明國家同意接受條約約束。以下是具體解釋:
批準是國家(通常由元首或立法機關)對已籤署條約的最終确認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國内法定程式,使條約産生國際法效力,表明國家願意履行條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重要條約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國家主席根據決定籤署批準書。批準書通常需與其他締約國交換或交存至國際組織,作為生效條件。
批準程式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确保條約内容符合國内法律體系,并通過權力機關的審查平衡國際承諾與國内利益。實際案例中,部分條約因未獲批準而無法生效,例如1919年《凡爾賽和約》因美國未批準而影響其效力範圍。
(注: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批準流程,可參考、5中的法律條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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