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period of use; serviceable life
"使用期"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具有多維法律含義,其核心指代被授權方在特定時空範圍内合法行使權利的有效周期。根據《牛津英語詞典》對"period of use"的解析,該術語包含三層要素:時間邊界、權限範圍和行使條件。從法律效力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9條将其定義為"當事人約定的标的物正常使用期限",強調合同雙方的合意基礎。
在商業合同實踐中,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标準将其細化為"産品預期使用壽命"(Intended Product Life Cycle),特指制造商承諾産品保持正常功能的期限。知識産權領域則對應"license term",指專利或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周期,如中國《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的著作權許可期限。
該術語在租賃法律關系中表現為"tenancy period",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7條,具體指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合法使用時段。國際商貿術語中,FOB條款下"period of utilization"特指買方接貨後開始計算的操作時效。
“使用期”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勞動法中沒有“使用期”概念,與之讀音相近的“試用期”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考察的階段。在此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補償。
指産品可安全使用的時限,常見于:
特指土地使用權年限:
指材料或産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如:
注意:具體場景中需注意法律文件或産品說明書的特殊定義,如藥品開封後使用期縮短、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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