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rogatory clause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失效條款(Expiration Clause/Sunset Clause)是合同或法律文件中規定特定權利義務終止條件的專項約定,其核心功能在于預設效力終止的觸發機制。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失效條款屬于“附期限條款”(Terminative Condition),當約定事件發生或期限屆滿時,條款效力自動終止。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該條款存在雙重表述差異: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權威法律數據庫Westlaw的案例研究顯示,2018-2024年涉及失效條款的商事糾紛中,76%争議源于條款觸發條件的具體解釋(Westlaw Practical Law數據庫,2025年更新版)。這印證了《英漢法律詞典》強調的“明确期限計算方式”在條款設計中的必要性。
根據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以下是對“失效條款”和“無效條款”的詳細解釋:
含義:指原本有效的條款因特定原因(如法律修訂、期限屆滿、條件未成就等)而失去效力,不再具有約束力。例如,某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因政策調整被廢止後即失效。
特點:
常見情形:
含義:指合同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自始不産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
特征:
對比項 | 失效條款 | 無效條款 |
---|---|---|
效力起點 | 成立時有效,後期失效 | 自始無效 |
原因 | 外部條件變化(如政策調整) | 内容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 |
溯及力 | 通常不溯及既往 | 溯及至合同訂立時 |
如需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第143條、第153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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