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eating justice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計】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經】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impracticability
"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frustrate judicial enforcement" 或"render judicial execution impossible/impaired"。其詳細含義及法律内涵如下:
行為本質
指通過人為手段制造障礙,導緻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落實。其核心在于破壞司法權威與阻撓法律實施,使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落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而執行程式是實現債權的法定途徑;破壞執行即侵害債權人權利。
漢英對照關鍵譯法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frustrate" 詞條:指阻撓、挫敗法律權利或程式的實現)
主觀故意
行為人需存在明知且故意阻撓執行的意圖,例如轉移財産、虛構債務等惡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明确要求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客觀行為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9條列舉了規避執行的具體情形)
強制措施
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并強制追回被轉移財産。
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民事責任延伸
權利人可另行起訴要求賠償因執行受阻造成的擴大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
法律依據
學術釋義
例:債務人通過境外轉移資産 **frustrated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s compensation order, leading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der Article 313 of the Criminal Law.
(債務人通過向境外轉移資産**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最終被依據刑法第313條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不能”是司法執行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定義
指被執行人确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或雖有財産但因法律限制、客觀障礙無法處置,導緻法院窮盡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這種現象屬于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客觀風險,而非法院執行不力。
法律性質
本質上是商業風險或生活風險的延伸,例如借款人破産、企業資不抵債等情形。
財産層面
案件類型
對比維度 | 執行不能 | 執行難 |
---|---|---|
原因 | 客觀財産缺失或法律限制 | 人為幹預、財産隱匿等主觀因素 |
解決途徑 | 需通過破産等法定程式 | 強化執行措施可改善 |
責任歸屬 | 屬于經濟風險 | 屬于司法機制待完善領域 |
例如:羅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因羅某無穩定收入且名下無財産,法院雖凍結其賬戶但餘額不足,最終裁定終結執行程式。此類案件占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15%-30%。
提示:如果涉及具體案件,建議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查詢被執行人財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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