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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英文解釋翻譯、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feating justice

分詞翻譯:

使的英語翻譯: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執行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計】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經】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無法實施的英語翻譯:

impracticability

專業解析

"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frustrate judicial enforcement" 或"render judicial execution impossible/impaired"。其詳細含義及法律内涵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1. 行為本質

    指通過人為手段制造障礙,導緻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落實。其核心在于破壞司法權威與阻撓法律實施,使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落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而執行程式是實現債權的法定途徑;破壞執行即侵害債權人權利。

  2. 漢英對照關鍵譯法

    • "使無法實施" → "render impossible/impede"
    • "司法執行" → "judicial enforcement/execution"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frustrate" 詞條:指阻撓、挫敗法律權利或程式的實現)


二、法律構成要件

  1. 主觀故意

    行為人需存在明知且故意阻撓執行的意圖,例如轉移財産、虛構債務等惡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明确要求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2. 客觀行為表現

    • 財産隱匿/轉移:如将資産過戶至他人名下;
    • 設置虛假權利障礙:虛構抵押、租賃關系對抗執行;
    • 暴力抗拒:以武力威脅執行人員;
    • 濫用程式:反複提起異議拖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9條列舉了規避執行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後果

  1. 強制措施

    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并強制追回被轉移財産。

  2. 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3. 民事責任延伸

    權利人可另行起訴要求賠償因執行受阻造成的擴大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


四、權威文獻參考

  1.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拒執罪構成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妨害司法行為認定标準)
  2. 學術釋義

    • 江偉《民事訴訟法》:司法執行是"實現私權的最後保障",阻撓執行即破壞司法終局性。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 "frustrate enforcement" 的定義:故意使法律程式或權利無法生效的行為。

五、術語應用場景

例:債務人通過境外轉移資産 **frustrated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s compensation order, leading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der Article 313 of the Criminal Law.
(債務人通過向境外轉移資産**使司法執行無法實施**,最終被依據刑法第313條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擴展解釋

“執行不能”是司法執行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本質

  1. 核心定義
    指被執行人确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或雖有財産但因法律限制、客觀障礙無法處置,導緻法院窮盡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這種現象屬于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客觀風險,而非法院執行不力。

  2. 法律性質
    本質上是商業風險或生活風險的延伸,例如借款人破産、企業資不抵債等情形。

二、主要表現形式

  1. 財産層面

    • 經全面調查(如銀行賬戶、不動産、車輛等)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産;
    • 財産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或屬于不可執行範圍(如唯一住房)。
  2. 案件類型

    • 民間借貸:無抵押借款導緻執行無財産線索;
    • 涉衆案件: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被執行人財産已耗盡;
    • 人身損害賠償:被執行人無經濟來源且無保險賠付。

三、與“執行難”的區别

對比維度 執行不能 執行難
原因 客觀財産缺失或法律限制 人為幹預、財産隱匿等主觀因素
解決途徑 需通過破産等法定程式 強化執行措施可改善
責任歸屬 屬于經濟風險 屬于司法機制待完善領域

四、典型案例參考

例如:羅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因羅某無穩定收入且名下無財産,法院雖凍結其賬戶但餘額不足,最終裁定終結執行程式。此類案件占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15%-30%。

五、應對建議

  1. 債權人應在交易前審查對方資信狀況;
  2. 訴訟時申請財産保全以降低風險;
  3. 對确屬“執行不能”的案件,可申請納入失信名單或推動破産程式。

提示:如果涉及具體案件,建議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查詢被執行人財産狀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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