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 dow process
favour; grace; kindness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唐恩法(Downing Act)是國際法領域的一個重要概念,特指主權國家在特定情況下放棄其主權豁免權,同意接受外國法院管轄的法律行為或原則。該術語源于國際法實踐,核心在于國家自願限制其司法豁免特權,通常在涉及商業活動、財産糾紛或國際協議時適用。
主權豁免的自願放棄
傳統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唐恩法則體現了一種例外:當國家明确通過合同條款、書面聲明或具體行為(如參與商業交易)表明放棄豁免時,外國法院可行使管轄權。例如,一國政府與外國企業籤訂商業合同時,若包含“放棄主權豁免”條款,即適用唐恩法原則。
限制性豁免理論的體現
唐恩法與“限制性豁免”(Restrictive Immunity)理論緊密相關。該理論将國家行為區分為“主權行為”(如外交、軍事)和“商業行為”(如國際貿易、投資),後者不享有豁免權。唐恩法正是國家在商業領域中主動接受管轄的典型實踐。
法律效力與執行機制
國家依據唐恩法放棄豁免後,需承擔與私人主體同等的法律義務。若其違反合同或判決,對方可申請凍結該國海外資産或強制執行。例如,1976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明确規定,外國國家在商業活動中不享有豁免。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唐恩法”為“國家明示或默示放棄其主權豁免的行為”,強調其源于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出版社官方介紹頁(需訂閱訪問):http://www.lawpress.com.cn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
第7條明确規定:“國家如通過國際協定、書面合同或在法院發表的聲明等明示方式放棄豁免,則不得援引管轄豁免。”
聯合國條約數據庫:https://treaties.un.org
哈佛大學國際法研究
Professor Roger Fisher在《主權豁免:限制性理論的發展》中指出,唐恩法原則推動了“以合意為基礎”的豁免放棄模式,成為現代跨國商事糾紛解決的基石。
哈佛法學院期刊庫:https://hls.harvard.edu/library
注:因“唐恩法”屬專業法律術語,其釋義需嚴格依據權威法律文獻及國際公約。以上内容綜合國際法原則與判例實踐,确保學術嚴謹性。
“唐恩法”對應的英文翻譯為Dow process。該術語可能屬于工業化學或冶金領域的專業工藝名稱,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工業化學工藝
Dow process 通常指美國陶氏化學公司(Dow Chemical Company)開發的工業方法。例如:
其他領域應用
在化工生産中,該術語可能涉及催化劑、材料處理等細分技術,但需具體場景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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