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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英文解释翻译、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efeating justice

分词翻译:

使的英语翻译: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司法的英语翻译: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执行的英语翻译: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计】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经】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无法实施的英语翻译:

impracticability

专业解析

"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对应的核心英文表述为"frustrate judicial enforcement" 或"render judicial execution impossible/impaired"。其详细含义及法律内涵如下:


一、术语定义与核心含义

  1. 行为本质

    指通过人为手段制造障碍,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或落实。其核心在于破坏司法权威与阻挠法律实施,使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落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的法定途径;破坏执行即侵害债权人权利。

  2. 汉英对照关键译法

    • "使无法实施" → "render impossible/impede"
    • "司法执行" → "judicial enforcement/execution"

      (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frustrate" 词条:指阻挠、挫败法律权利或程序的实现)


二、法律构成要件

  1. 主观故意

    行为人需存在明知且故意阻挠执行的意图,例如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恶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要求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 客观行为表现

    • 财产隐匿/转移:如将资产过户至他人名下;
    • 设置虚假权利障碍:虚构抵押、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 暴力抗拒:以武力威胁执行人员;
    • 滥用程序:反复提起异议拖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列举了规避执行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后果

  1. 强制措施

    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并强制追回被转移财产。

  2.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延伸

    权利人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因执行受阻造成的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四、权威文献参考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执罪构成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妨害司法行为认定标准)
  2. 学术释义

    • 江伟《民事诉讼法》:司法执行是"实现私权的最后保障",阻挠执行即破坏司法终局性。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 "frustrate enforcement" 的定义:故意使法律程序或权利无法生效的行为。

五、术语应用场景

例:债务人通过境外转移资产 **frustrated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s compensation order, leading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der Article 313 of the Criminal Law.
(债务人通过向境外转移资产**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最终被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扩展解释

“执行不能”是司法执行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具体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本质

  1. 核心定义
    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法律限制、客观障碍无法处置,导致法院穷尽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种现象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客观风险,而非法院执行不力。

  2. 法律性质
    本质上是商业风险或生活风险的延伸,例如借款人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等情形。

二、主要表现形式

  1. 财产层面

    • 经全面调查(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 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或属于不可执行范围(如唯一住房)。
  2. 案件类型

    • 民间借贷:无抵押借款导致执行无财产线索;
    • 涉众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执行人财产已耗尽;
    • 人身损害赔偿: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且无保险赔付。

三、与“执行难”的区别

对比维度 执行不能 执行难
原因 客观财产缺失或法律限制 人为干预、财产隐匿等主观因素
解决途径 需通过破产等法定程序 强化执行措施可改善
责任归属 属于经济风险 属于司法机制待完善领域

四、典型案例参考

例如:罗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因罗某无稳定收入且名下无财产,法院虽冻结其账户但余额不足,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此类案件占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15%-30%。

五、应对建议

  1. 债权人应在交易前审查对方资信状况;
  2. 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降低风险;
  3. 对确属“执行不能”的案件,可申请纳入失信名单或推动破产程序。

提示:如果涉及具体案件,建议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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