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eating justice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计】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经】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impracticability
"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对应的核心英文表述为"frustrate judicial enforcement" 或"render judicial execution impossible/impaired"。其详细含义及法律内涵如下:
行为本质
指通过人为手段制造障碍,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或落实。其核心在于破坏司法权威与阻挠法律实施,使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落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的法定途径;破坏执行即侵害债权人权利。
汉英对照关键译法
(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frustrate" 词条:指阻挠、挫败法律权利或程序的实现)
主观故意
行为人需存在明知且故意阻挠执行的意图,例如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恶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要求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客观行为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列举了规避执行的具体情形)
强制措施
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并强制追回被转移财产。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延伸
权利人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因执行受阻造成的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法律依据
学术释义
例:债务人通过境外转移资产 **frustrated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s compensation order, leading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der Article 313 of the Criminal Law.
(债务人通过向境外转移资产**使司法执行无法实施**,最终被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不能”是司法执行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定义
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法律限制、客观障碍无法处置,导致法院穷尽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种现象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客观风险,而非法院执行不力。
法律性质
本质上是商业风险或生活风险的延伸,例如借款人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等情形。
财产层面
案件类型
对比维度 | 执行不能 | 执行难 |
---|---|---|
原因 | 客观财产缺失或法律限制 | 人为干预、财产隐匿等主观因素 |
解决途径 | 需通过破产等法定程序 | 强化执行措施可改善 |
责任归属 | 属于经济风险 | 属于司法机制待完善领域 |
例如:罗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因罗某无稳定收入且名下无财产,法院虽冻结其账户但余额不足,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此类案件占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15%-30%。
提示:如果涉及具体案件,建议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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