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rtual acceptance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事實上的承兌”(de facto acceptance)指彙票付款人雖未完成法定承兌程式,但通過持續性的履約行為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付款承諾。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基礎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8條,正式承兌需以書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籤章。而事實承兌的形成依據《民法典》第469條,默認接受履約的行為可構成合同關系(來源:全國人大民法典釋義)。
行為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876號判決書指出,付款人連續三次按期支付彙票金額的行為,可視為默示承兌意思表示(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庫)。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cceptance by estoppel"定義為禁止反言的承兌,當持票人因信賴付款人行為産生實質損害時,禁止付款人否認承兌效力(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第12頁)。
國際票據公約適用 《聯合國國際彙票公約》第26(3)條規定,超過30日未作拒付表示的視為事實承兌,該條款被納入我國涉外票據糾紛司法解釋(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UNCITRAL文本)。
“事實上的承兌”是指在實際交易中,付款人雖未嚴格遵循法定承兌程式,但通過行為或交易慣例默認承擔了付款責任的情況。以下從不同角度解釋這一概念:
根據《票據法》,承兌需明确記載“承兌”字樣、日期并籤章。但實務中,若付款人未完成這些形式要件,卻通過口頭承諾、部分支付或長期交易習慣履行了付款義務,可能被視為“事實上的承兌”。這種情形更多依賴交易雙方的信用關系,而非嚴格法律程式。
對比項 | 正式承兌 | 事實上的承兌 |
---|---|---|
法律要件 | 需記載“承兌”并籤章 | 無形式要件,依賴實際行為 |
追索權保障 | 有完整法律保障 | 可能喪失部分或全部追索權 |
適用場景 | 規範化的票據交易 | 信任度高的長期合作或緊急交易 |
總結來看,“事實上的承兌”是實務中靈活處理票據支付的一種方式,但需權衡其便捷性與法律風險。在規範性要求高的交易中,仍建議遵循法定程式。
氨芪磺酸布锂斯二極管殘障者出神入化從高價開始逐步降價的拍賣膽甾醇沉積症丁二酰氨多位反應劑分熔化幹燥期工業汽輪機固定式淬砂造模機紅辣椒後退渦輪機見風使舵加速折舊法苦杏仁拉制鋼管連通圖卵被膜面向信息流文件摩擦軋光印花棉布排隊格式清欠收據清渣孔人參酮乳酸汞商用檢驗四個一組葳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