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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失去訴訟權利英文解釋翻譯、使失去訴訟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ut out of court

分詞翻譯:

使的英語翻譯: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失去的英語翻譯:

lose
【法】 forfeit

訴訟權利的英語翻譯:

【法】 litigious right

專業解析

"使失去訴訟權利"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在司法語境中,"使失去訴訟權利"指因法定事由導緻當事人喪失通過訴訟程式主張權益的資格,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privation of litigation rights" 或"loss of legal standing"。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法律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1. 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訂)第123條,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訴或未補正起訴狀瑕疵,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實質導緻訴訟權利中止。
    • 英美法系中,類似規則可見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1條,規定原告未推進訴訟程式時,法院可駁回案件并禁止重新起訴(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2. 常見觸發條件

    • 時效過期:如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超期未主張則喪失勝訴權。
    • 程式違規:包括未繳納訴訟費、未提交必要證據或多次無故缺席庭審。
  3. 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權利喪失後,當事人通常無法通過同一訴訟程式維權,但部分法域允許例外救濟。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逾期,可申請恢複期限。

權威參考來源

(注:鍊接需根據實際可訪問性驗證後使用)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領域的定義,“使失去訴訟權利”(即訴權的喪失)是指當事人原本享有的起訴或應訴的法定權利因特定原因無法繼續行使。結合我國法律規定,訴權喪失的常見情形及解釋如下:

  1. 超過訴訟時效
    若權利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如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且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不再保護其權利。需注意,訴訟時效可能因起訴、請求履行等行為中斷并重新計算,或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中止。

  2. 生效裁判已存在
    法院對同一民事糾紛已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重複起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例如,若A與B的合同糾紛已由法院終審判決,A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

  3. 當事人死亡或終止且無繼受者

    • 自然人死亡:若原告或被告死亡,且無繼承人/遺産管理人,或争議權利需由本人專屬行使(如贍養費請求權),訴權隨之喪失。
    • 法人終止:如公司注銷後無權利義務承受主體,訴訟無法繼續進行。

補充說明:

建議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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