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t out of court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lose
【法】 forfeit
【法】 litigious right
"使失去訴訟權利"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在司法語境中,"使失去訴訟權利"指因法定事由導緻當事人喪失通過訴訟程式主張權益的資格,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privation of litigation rights" 或"loss of legal standing"。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法律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常見觸發條件
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權利喪失後,當事人通常無法通過同一訴訟程式維權,但部分法域允許例外救濟。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逾期,可申請恢複期限。
權威參考來源
(注:鍊接需根據實際可訪問性驗證後使用)
根據法律領域的定義,“使失去訴訟權利”(即訴權的喪失)是指當事人原本享有的起訴或應訴的法定權利因特定原因無法繼續行使。結合我國法律規定,訴權喪失的常見情形及解釋如下:
超過訴訟時效
若權利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如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且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不再保護其權利。需注意,訴訟時效可能因起訴、請求履行等行為中斷并重新計算,或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中止。
生效裁判已存在
法院對同一民事糾紛已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重複起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例如,若A與B的合同糾紛已由法院終審判決,A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
當事人死亡或終止且無繼受者
補充說明:
建議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白頭翁屬并行表示法超幻線幹擾信號大修道院的點體按蚊多葉片風機發行債券翻闆防爆電纜防粘着劑紅花曼陀羅黃口壺螺腱轉子韌帶澆桶試驗絕對焦耳克利内斯特羅聯羧基美國微處理機工程師協會普遍腐蝕嵌入砂心器具備品帳戶契卡三十碳烯燒斷十八碳-6-酮酸斯蒂芬反應替代訂貨貼身的萬歲違反契約的義務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