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t out of court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lose
【法】 forfeit
【法】 litigious right
"使失去诉讼权利"的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在司法语境中,"使失去诉讼权利"指因法定事由导致当事人丧失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益的资格,其对应的英文表述为"deprivation of litigation rights" 或"loss of legal standing"。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常见触发条件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权利丧失后,当事人通常无法通过同一诉讼程序维权,但部分法域允许例外救济。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逾期,可申请恢复期限。
权威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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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领域的定义,“使失去诉讼权利”(即诉权的丧失)是指当事人原本享有的起诉或应诉的法定权利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结合我国法律规定,诉权丧失的常见情形及解释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
若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利。需注意,诉讼时效可能因起诉、请求履行等行为中断并重新计算,或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中止。
生效裁判已存在
法院对同一民事纠纷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如,若A与B的合同纠纷已由法院终审判决,A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且无继受者
补充说明:
建议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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