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友好條約英文解釋翻譯、通商友好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
分詞翻譯:
通的英語翻譯:
all; authority; connect; general; go to; notify; open; through; understand
whole
【醫】 make; per-
商的英語翻譯:
business; businessman; consult; dealer; discuss; quotient; trade
【計】 Q; QR; quotient
友好條約的英語翻譯:
【法】 friendly treaty; treaty of friendship
專業解析
"通商友好條約"(Tōngshāng Yǒuhǎo Tiáoyuē)是國際關系史中常見的外交協定類型,特指兩國或多國間為建立或規範貿易關系、保障彼此公民權益并促進友好交往而締結的正式條約。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含義及曆史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與核心目的
通商友好條約(Commercial and Amity Treaty)指主權國家間以法律形式确立經濟合作與政治互信的協議。其核心包含:
- 貿易互惠:降低關稅、取消貿易壁壘、保障商人通行權(如《中英南京條約》開放五口通商)。
- 國民保護:賦予對方公民居留、財産保護及領事裁判權(如領事裁判權在近代條約中的争議性)。
- 友好關系:約定互不侵犯、争端和平解決機制(如美日《神奈川條約》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二、曆史背景與典型特征
此類條約多見于19世紀殖民擴張時期,西方列強與亞洲國家籤訂時常存在不平等性:
- 片面最惠國待遇:締約一方單方面享受優惠(例如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第九款)。
- 協定關稅權:弱國喪失關稅自主(如《南京條約》規定中國關稅需"公平核定")。
- 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外國公民不受當地法律管轄(近代中國受此制約長達百年)。
案例參考:1858年《中俄天津條約》規定俄國商人可在中國内地免稅貿易,體現經濟特權與政治滲透的雙重屬性(來源: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清代條約數據庫》)。
三、現代國際法下的演變
二戰後,傳統通商友好條約逐漸被專業化協定替代:
- 經濟條款:由雙邊投資協定(BIT) 和自由貿易協定(FTA) 承接(如《美韓FTA》取代1956年《美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公民權益:納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等國際公約框架。
- 平等性原則:現代條約強調互惠(Reciprocity),如2020年《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對等開放市場。
四、權威參考資料
-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分析條約法律結構及殖民主義本質。
- 美國國務院曆史文獻庫:
收錄1784年《美法通商友好條約》原文,體現早期平等締約模式。
- WTO區域貿易協定數據庫:
統計現代通商條約的繼承關系(如GATT第24條對關稅同盟的規定)。
"通商友好條約"既是國際貿易法治化的起點,亦折射近代國際權力失衡的曆史。當代類似協定更注重規則對等性,其演進印證了全球治理從"強權邏輯"向"規則共治"的轉型。
網絡擴展解釋
“通商友好條約”是國際間為規範兩國經貿關系、促進友好合作而籤訂的協議,其核心内容包括貿易互惠、國民待遇、關稅協定等。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與性質
通商友好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通常在兩國保持友好政治關系的前提下籤訂,旨在全面規定經濟、貿易、航海等領域的合作。它屬于廣義上的貿易條約,既包括通商自由,也可能涉及科學、教育、宗教等非經濟領域的互惠條款。例如,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條約》表面強調“互不幹涉商務、制造、教育等事業”,但實際可能隱含不平等内容。
二、核心内容條款
根據曆史案例和條約範本,此類條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通商自由:允許雙方國民在對方領土内從事商務、制造等活動,并享有居住、財産保有等權利(參考《中美條約》和《中葡條約》)。
- 關稅互惠:輸入商品享受不低于本國同類産品的關稅待遇,避免貿易歧視(如《中美條約》的“内地稅條款”)。
- 最惠國待遇:締約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另一方自動享有(參考《日美友好通商條約》)。
- 争議解決機制:部分條約會約定特殊事項的争端處理方式。
三、曆史案例與影響
- 中國近代案例: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通過條約形式使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标志着中國主權受損。
- 《中美友好通商條約》(1946年):名義平等,但因兩國實力懸殊,實際擴大了美國在華經濟特權。
- 國際案例:
- 《日美友好通商條約》(1858年):日本被迫開放通商,成為明治維新的重要外部誘因。
四、條約的雙重性
通商友好條約具有雙重性質:
- 積極面:促進貿易自由化、技術交流與文化互動(如MBA智庫提到的“航海自由權”)。
- 消極面:曆史上常被強國用作經濟滲透工具,尤其在殖民時期,成為不平等條約的代名詞(如《中葡條約》)。
提示:具體條約的實際影響需結合曆史背景分析。例如,中國近代的類似條約多因國力衰弱而包含不平等條款,需注意甄别其“友好”名義下的實質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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