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ate of hearing
oyer
【法】 hear; hearing trial; oyer; sit at session
date
【經】 date
聽審日期(Hearing Date)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審理案件的具體時間安排。該日期由司法機關根據訴訟規則和案件性質确定,具有強制性和程式約束力。以下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分層解釋:
法律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hearing date"指當事人出庭陳述、提交證據的法定時間節點,對應中文"聽審期日"或"庭審日期"。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明确規定,法院應在立案後5日内向被告送達傳票,并載明聽審日期。
程式功能
聽審日期确立後,訴訟參與人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6條規定的期限準備材料,逾期可能導緻證據失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跨法域差異
英美法系中"hearing date"包含預審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與正式庭審(trial)兩種形式,而中國訴訟法采用"開庭審理"統一程式(來源:中國法律出版社《比較民事訴訟法》)。
實務影響
根據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統計報告,約23%的訴訟延期源于聽審日期沖突,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申請變更日期(來源:中國法院網權威數據)。
“聽審日期”指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或相關人員被傳喚到庭接受審訊或聽證的具體時間。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程式中的時間節點
指司法機關(如法院)确定的案件審理或聽證的具體日期,當事人需按時到庭陳述、舉證或接受問詢。
曆史語境中的含義
古代文獻如《儒林外史》提到“挂牌,第三日午堂聽審”,表明“聽審日期”是官府預先公布的審訊時間。
程式規定
權益保障
明确聽審日期可避免當事人因時間模糊而額外耗費資源,如親友等待産生的費用(見清代案例)。
“聽審日期”是司法或行政程式中的關鍵時間節點,既體現程式正義,也保障當事人權益。如需具體案件的時間規定,可參考《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條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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