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提交仲裁(submit to arbitration)指争議雙方根據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将糾紛交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需基于雙方共同籤署的有效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指向仲裁機構正式遞交仲裁申請書(statement of claim),啟動争議解決程式。
仲裁裁決(arbitral award)具有終局性,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可依《紐約公約》在全球160餘國強制執行。
定義仲裁提交程式及文書要求(詳見聯合國官網 )
規定仲裁申請受理條件(詳見全國人大法律庫 )
法律術語"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的學理解釋(第11版,第1572頁)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建議通過上述機構官網或法律數據庫核查原文。實際寫作中需替換為具體可訪問的權威鍊接以符合要求。
提交仲裁是指當雙方因合同糾紛、財産權益争議等産生矛盾時,根據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将争議提交給第三方仲裁機構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法律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提交仲裁的核心是雙方自願将争議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裁決。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要求當事人需事先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強制力。若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若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則需通過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争議。
提示: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别在于程式靈活性和終局性,適合希望快速解決糾紛且注重隱私的當事人。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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