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ability defective equipment
offer; provide; afford; furnish; lend; supply
【經】 offer; render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blemish; bug; defect; drawback; flaw; limitation; objection; vice
【化】 imperfection
【醫】 defect; vitium
【經】 defective
equipment; facility; fixing; fixture; installation
【計】 device; implementor
【化】 equipment
【醫】 equipment; unit
【經】 equipment; facility; installation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提供有缺陷設備的責任”指因供應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質量标準的設備而需承擔的法定賠償義務。其核心要素如下:
設備缺陷的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缺陷指設備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不符合國家/行業标準。例如,醫療器械電路設計缺陷導緻漏電風險即屬此範疇。
責任主體
生産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03條)。生産者包括制造、加工、組裝方;銷售者涵蓋經銷商、租賃商等流通環節主體。
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生産者)與過錯責任原則(銷售者)。生産者即使無主觀過失,也需對缺陷導緻的損害賠償;銷售者明知缺陷仍提供則需擔責。
民事賠償範圍
涵蓋醫療費、誤工損失(《民法典》第1179條),造成死亡的需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第1180條)。若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停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下罰款(《産品質量法》第49條)。
刑事責任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設備,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46條)。
責任主體可通過證明以下情形免責:
注:具體責任認定需結合設備類型、行業标準及損害因果關系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處理實際糾紛。
關于“提供有缺陷設備的責任”,其法律含義和要點如下:
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追究責任(基于嚴格責任原則,通常無需證明過錯):
根據《民法典》及《産品質量法》,提供者若無法證明設備無缺陷或未将缺陷産品投入流通,則需承擔連帶責任。受害者可選擇向任一責任主體索賠。
實際案件中需結合設備缺陷類型、合同約定及損害證據綜合判定責任。建議通過司法鑒定明确缺陷原因,并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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