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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占有物英文解釋翻譯、可占有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 in nostro patrimonio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占有物的英語翻譯:

a chose in possession
【法】 chose in possession; holding; posses things; possessory things
thing possessed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可占有物"(Possessable Thing)指具有物理形态且能夠被自然人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體。該概念源自羅馬法對物的分類原則,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物理控制性

    需具備可感知的物理存在形式,如機械設備、家具等動産。此特征使其區别于知識産權等無形財産,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對"物"的界定。

  2. 排他支配權

    占有人可行使實際管領力,如《民法典》第240條明确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使用、收益權。該權利受《民法典》第462條占有保護制度保障。

  3. 法律承認的客體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三條,可占有物須符合非禁止流通物、非人體組織等法定條件,排除人體器官、毒品等違法标的。

  4. 價值可計量性

    需具備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的價值評估屬性,此特征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存貨》中體現為存貨确認标準。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Corporeal Property"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義為"具有物理形态并可被實際占有的財産",與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網絡擴展解釋

“可占有物”是民法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意義上的“物”及“占有”概念密切相關。以下是綜合解釋:

一、定義

“可占有物”指能夠被人類實際控制或支配的財産,且符合民法對“物”的界定。根據和,民法中的“物”需滿足以下屬性:

  1. 有體性:具有物理形态的物質實體(如房屋、車輛);
  2. 可支配性:可通過人力實現實際控制(如土地、電子設備);
  3. 獨立性:作為獨立個體存在(如一本書、一部手機);
  4. 滿足需求性:具有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

二、法律特征

  1. 占有與物的關聯性
    占有是對物的“事實控制行為”,需通過外觀表現形式體現(如持有鑰匙、實際使用物品)。
  2. 排除循環定義
    傳統理論中“物是可控制的客體”與“占有是對物的控制”存在循環邏輯,因此現代觀點強調“可占有物”需同時滿足物理屬性與法律屬性。

三、示例

四、與普通“占有”的區别

日常語境中的“占有”泛指擁有或占據(如“占有市場”),而法律上的“可占有物”特指符合民法屬性、可通過物理或技術手段實現控制的客體。

如需進一步了解占有的分類(如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或相關判例,可查閱民法教材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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