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ign treaty
pact; treaty
【法】 treaty
a scrape of the pen; ink; set one's hand to; signature
【化】 signature
【經】 signature
條約籤字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在漢英詞典中,“條約籤字”對應英文術語“signature of a treaty”,指締約方授權代表在條約文本上籤署姓名的行為,标志着對條約内容的初步确認。該行為具有以下核心法律意義:
籤字表明籤署國已認可條約文本的最終形式,并願意接受其約束。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10條,籤字是條約生效的關鍵步驟之一,但通常需後續批準程式方産生完全約束力 。
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釋義,籤字國負有“誠信義務”(obligation of good faith),不得采取破壞條約目的的行為,即使條約尚未正式生效 。
籤字需由經國家正式授權的“全權代表”(plenipotentiary)執行,其授權文件需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規定的法律形式 。
包括單獨籤署(每國代表分别籤字)或集體籤署(所有代表在同一文本籤字),實踐中多采用分國别籤字的“輪籤制”(alternat)。
行為 | 法律效果 | 示例 |
---|---|---|
籤字 | 初步确認文本,産生誠信義務 | 《巴黎協定》開放籤署階段 |
批準 | 正式接受條約約束 | 條約經議會批準後生效 |
加入 | 非原始籤署國參與條約 | 後籤署國通過交存加入書 |
聯合國條約庫官方文本:公約全文(第10-18條規範籤字程式)。
對籤字法律效力的實務解讀:UN Treaty Handbook 。
國内法視角下的籤字程式要求:外交部文件 。
注:籤字不必然導緻條約生效,多數重要條約需經國内批準程式(如立法機關通過、元首籤署)後方具強制力,此過程體現“國家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State Consent)。
“條約籤字”指在條約文件上籤署姓名以表示認可或承諾的行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行為特點
與相關詞的區别
條約類型與時效性
實際應用場景
如需了解具體條約籤字流程或案例,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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