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newal of treatie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exhibition period
【法】 defer; stand over
條約的展期(Treaty Renewal)指締約國通過正式程式延長原有條約有效期的法律行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9條,展期需經締約各方協商一緻,通常以換文、議定書或補充協議形式确認。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國際協定有效期的法定延續程式,保留原始條款效力或經修訂後適用"。
條約展期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原條約存在明确有效期條款;②締約方在屆滿前啟動延期談判;③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展期文書。聯合國法律事務廳強調,展期決定應符合《聯合國憲章》第103條關于國際義務優先性的規定。
常見展期類型包括自動展期(如《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X條規定的每五年自動延期)、有條件展期(如《美墨加協定》第34.6條的十年審查機制)和部分條款展期(如《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的階段性續籤)。
“條約的展期”是指締約國通過協商,将原有條約的有效期限延長,使其在到期後繼續生效的行為。這一概念源于金融領域的展期機制,但在國際法框架下具有特定含義和應用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展期(Rollover)最初指金融合約或貸款到期後的延期操作。在條約領域,展期特指締約國對即将到期的條約進行期限延長,通常無需重新談判條款,僅需履行法定程式确認延期意向。
適用場景
操作要點
典型案例
例如《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New START)在2021年通過簡易外交照會程式完成5年展期,避免了複雜的重新談判過程,展示了條約展期在維護國際關系穩定性中的作用。
提示:條約展期與“條約修訂”“條約終止”存在本質差異,需注意區分。如需了解具體條約的展期規則,可查閱該條約的“有效期條款”或“修改條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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