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rike a jury; striking a jury
陪審團成員挑選的法律程式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挑選陪審團成員”(jury selection)指通過法定程式從公民群體中篩選出參與案件審理的陪審員,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要點:
“陪審團成員挑選”對應法律英語“voir dire”(源自法語“如實陳述”),指法庭對潛在陪審員的資格審查過程。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該程式旨在排除存在偏見、利益沖突或缺乏法定資格的候選人,确保陪審員中立性。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條及《陪審員選拔與服務法案》(28 U.S.C. § 1861)規範此流程。
法院從選民登記、駕照數據庫等公共記錄中隨機抽取候選人池(jury pool),體現公民義務的普遍性(如《美國法典》28 U.S.C. § 1866)。
候選人需滿足法定條件:成年公民、無重罪前科、語言能力達标(各州細則見美國法院官網《陪審員資格要求》)。
控辯雙方法律團隊通過提問評估候選人立場傾向,可行使兩類法定異議權:
我國《人民陪審員法》采用“隨機抽選+資格審查”模式,但未引入“無因回避”機制(見全國人大官網法律釋義)。相較而言,英美法系的庭内篩選更強調控辯雙方對陪審員的直接考察權。
權威參考來源:
"挑選陪審團成員"主要指在司法程式中依法選擇具備資格的公民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這一流程在不同國家存在顯著差異,以下為關鍵解釋:
陪審團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審判團體,主要負責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如被告是否有罪)。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公民參與實現司法民主化。例如在美國,陪審員需從選民登記中隨機抽選候選人。
初選候選人
法官助手從選民登記冊隨機抽取候選人,人數可達200-300人。
資格審查
候選人需滿足基本條件:
問卷篩選
候選人填寫包含案件相關問題的調查表,例如對環境保護或特定社會議題的看法,以排除存在偏見者。
庭内篩選
法官和律師通過提問進一步篩選,雙方律師可行使"絕對回避權"無條件剔除特定候選人。
對比維度 | 英美法系陪審團 | 中國陪審員制度 |
---|---|---|
職責範圍 | 認定事實(如有罪/無罪) | 參與審理與法官共同表決 |
人數規模 | 通常12人(刑事案件) | 合議庭中比例不限(如1-4人) |
篩選主導權 | 律師具有絕對回避權 | 由法院主導資格審查 |
需要說明的是,搜索結果中還提及一個理論模型:甲乙方通過博弈策略選擇陪審團成員(如-2描述的x/y值優化問題),但這屬于算法競賽中的特殊場景,與真實司法程式無直接關聯。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完整流程,可參考法院官網發布的《陪審員選任辦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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