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rike a jury; striking a jury
陪审团成员挑选的法律程序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挑选陪审团成员”(jury selection)指通过法定程序从公民群体中筛选出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要点:
“陪审团成员挑选”对应法律英语“voir dire”(源自法语“如实陈述”),指法庭对潜在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过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该程序旨在排除存在偏见、利益冲突或缺乏法定资格的候选人,确保陪审员中立性。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及《陪审员选拔与服务法案》(28 U.S.C. § 1861)规范此流程。
法院从选民登记、驾照数据库等公共记录中随机抽取候选人池(jury pool),体现公民义务的普遍性(如《美国法典》28 U.S.C. § 1866)。
候选人需满足法定条件:成年公民、无重罪前科、语言能力达标(各州细则见美国法院官网《陪审员资格要求》)。
控辩双方法律团队通过提问评估候选人立场倾向,可行使两类法定异议权: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采用“随机抽选+资格审查”模式,但未引入“无因回避”机制(见全国人大官网法律释义)。相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庭内筛选更强调控辩双方对陪审员的直接考察权。
权威参考来源:
"挑选陪审团成员"主要指在司法程序中依法选择具备资格的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这一流程在不同国家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为关键解释:
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审判团体,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被告是否有罪)。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民参与实现司法民主化。例如在美国,陪审员需从选民登记中随机抽选候选人。
初选候选人
法官助手从选民登记册随机抽取候选人,人数可达200-300人。
资格审查
候选人需满足基本条件:
问卷筛选
候选人填写包含案件相关问题的调查表,例如对环境保护或特定社会议题的看法,以排除存在偏见者。
庭内筛选
法官和律师通过提问进一步筛选,双方律师可行使"绝对回避权"无条件剔除特定候选人。
对比维度 | 英美法系陪审团 | 中国陪审员制度 |
---|---|---|
职责范围 | 认定事实(如有罪/无罪) | 参与审理与法官共同表决 |
人数规模 | 通常12人(刑事案件) | 合议庭中比例不限(如1-4人) |
筛选主导权 | 律师具有绝对回避权 | 由法院主导资格审查 |
需要说明的是,搜索结果中还提及一个理论模型:甲乙方通过博弈策略选择陪审团成员(如-2描述的x/y值优化问题),但这属于算法竞赛中的特殊场景,与真实司法程序无直接关联。
如需了解具体国家的完整流程,可参考法院官网发布的《陪审员选任办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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