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法】 designation
監護人的選任(Appointment of Guardian)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司法程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确定法定保護人的法律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guardianship designation"或"appointment of legal guardian",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條,監護人資格需滿足雙重條件:
該條款同時規定了親屬優先原則,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享有優先擔任權。
二、司法程式
當存在監護權争議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進行裁決。美國統一監護制度中類似的"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标準,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也有體現。
三、職責範疇
監護人依法行使財産管理權(如美國《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式法案》§5-309規定的asset management)和人身照管權(personal care),同時承擔向法院提交年度監護報告的法定義務。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5章特别強調監護決策需符合被監護人實際需求。
注: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民法典》專題頁面及聯合國官方文件數據庫。
監護人的選任是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協議方式确定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以履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職責。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的選任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順序和條件确定監護人,適用于未成年人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監護人順序():
成年人監護人順序():
争議解決:若親屬對監護權有争議,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指定;不服可訴至法院裁決()。
適用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通過書面協議自主選定監護人():
核心原則():
具體考量():
若需了解特定情形下的選任程式或争議案例,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或咨詢民政部門及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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