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conomic punishment
economy; financial condition; income
【醫】 economy
【經】 economies; economy
penalize; punish; punishment; sanction
【經】 fine
經濟處罰(Economic Penalty)指通過剝奪經濟利益實現懲戒目的的強制性法律手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多維定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核心表現為"financial penalty imposed for violation of legal obligations",既包含違約賠償金(liquidated damages)也涵蓋行政處罰款(administrative fines)。
從構成要件分析,經濟處罰需滿足三個要素:存在法定或約定義務基礎、實施金錢給付行為、具有懲戒性質。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細分為補償性(compensatory)與懲罰性(punitive)兩類,前者如《民法典》第584條違約賠償,後者如《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設定的罰款。
國際比較視野下,中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确規定經濟處罰設定權限屬于法律保留事項,而英美法系則通過判例确立"proportionate penalties"原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特别強調跨境經濟處罰的貨币兌換基準日計算規則。
該術語在合同條款中常表述為"pecuniary penalty clause",但需注意與違約金(stipulated damages)的術語區别。美國法學會《合同法重述》第356條指出,超出實際損失的經濟處罰條款可能因構成"懲罰性違約金"而無效。
注:引用來源為真實出版物及法律文本,具體鍊接因平台政策隱去,讀者可通過《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全國人大網法律法規數據庫、World Bank Open Knowledge Repository等權威渠道查證。
經濟處罰是指通過財産或經濟利益上的制裁手段,對違法、違約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懲戒。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經濟處罰是法律或組織内部管理中的一種制裁方式,通過剝奪經濟利益實現懲戒目的。其法律依據包括《刑法》《安全生産法》《勞動法》等,例如《安全生産法》對事故責任企業處以罰款,而企業内部則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或賠償條款。
直接經濟剝奪
間接經濟損失
行政處分(如警告、撤職)側重職務行為約束,不直接涉及經濟利益,而經濟處罰以財産制裁為核心。
通過以上形式,經濟處罰在維護法律權威、規範企業行為、保障安全生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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