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tra-ordinary recources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artifice; instrument; instrumentality; means; measure; medium; passport
resort; shift; step; stepping-stone; trick
【經】 means
特别救濟手段(Extraordinary Remedies)是普通法體系中針對常規司法程式無法充分救濟權利的特殊法律程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特征為“法院在特定情形下行使衡平法權力或憲法賦予的特别管轄權”。主要類型包括:
職務執行令(Mandamus)
法院強制要求行政機關或下級法院履行法定義務的令狀,適用于公權力機構不作為或拖延履職的情形(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Rule 81(b))。
禁止令(Prohibition)
阻止行政機關或法院超越法定職權的預先救濟措施,典型應用場景包括管轄權争議和越權行政行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
用于質疑拘留合法性的憲法性救濟,要求羁押機關在法庭證明拘留依據(美國法典28 U.S.C. §2241)。
強制令(Injunction)
衡平法上的預防性救濟,分為臨時限制令(TRO)與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用于制止即将發生的權利侵害(《美國聯邦法院民事程式規則》Rule 65)。
特權調查令(Quo Warranto)
質疑公職人員任職合法性的古老令狀,現多用于選舉争議和職務資格核查(《牛津法律大辭典》)。
這類救濟手段的適用需滿足“常規救濟不足”“存在不可彌補損害”等嚴格要件,體現了普通法“救濟先于權利”(Remedy Precedes Right)的核心原則。
“特别救濟手段”通常指在法律程式中,針對特定類型案件或特殊情形設計的、不同于普通程式的補救措施。結合法律領域的定義和適用場景,其核心含義如下:
特别救濟手段是司法機關為處理特殊案件(如非訟事件、選民資格案件等)而設立的法定補救方式。與普通訴訟程式不同,其特點是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通過特定異議程式尋求救濟。
主要適用于以下民事特别程式案件:
當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判決有異議時,可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将審查異議:
“救濟”廣義指對困難群體的物質幫助(如、2),但“特别救濟手段”特指法律程式中的補救機制,需注意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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